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477号
原告: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永盛北大街高新技术产业园(公园东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557958979X2。
法定代表人:石新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3009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6栋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61223W。
法定代表人:饶陆华。
原告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鹏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