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5民初2409号
申请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永盛北大街高新技术产业园(公园东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石新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安市光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东马庄村(安瑞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
申请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安市光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安市光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490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安市光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490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395元,由申请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房云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振震
书 记 员 韩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