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武安市光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辖终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光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东马庄村(安瑞小区)。
法定代表人:高俊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蠡县永盛北大街高新技术产业园(公园东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石新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高俊良,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
上诉人武安市光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高俊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21)冀0635民初2409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武安市光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我公司和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签订过书面买卖合同,更没有管辖权约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买卖合同管辖的规定“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针对本案,因我公司住所地在武安市;合同履行地也在武安市,武安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21)冀0635民初2409号之三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时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在被上诉人提交的双方发生纠纷的《购销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合同关于管辖法院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理应遵照执行。原审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合同约定管辖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武安市光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戎瑞良
审判员  王志强
审判员  赵孟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浩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