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5民初1183号
申请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蠡县永盛北大街高新技术产业园(公园东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石新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7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673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67342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4356.71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金永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