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5民初1183号

申请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蠡县永盛北大街高新技术产业园(公园东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石新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7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673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67342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4356.71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金永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