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厚德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傅某与北京远大万贤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8民初56257

原告:傅某,男,19644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芬,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文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盛阳光鑫地(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孙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红,女,恒盛阳光鑫地(北京)置业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厚德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43号楼二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潘俊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洁云,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远大万贤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4号楼3301

法定代表人:史跃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跃宝,男,北京远大万贤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傅某诉恒盛阳光鑫地(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北京厚德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德行公司)、北京远大万贤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万贤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1113日立案。

傅某诉称,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恒盛公司、厚德行公司、远大万贤公司将我位于海淀区铁家坟x号院内南房五间、南房南侧的洗澡棚和车棚、北房北侧的房屋三间予以恢复原状;2、请求法院判决恒盛公司、厚德行公司、远大万贤公司赔偿我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恒盛公司、厚德行公司、远大万贤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在海淀区铁家坟x号拥有合法宅院一处,并建有房屋若干。因恒盛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海淀区采石路住宅项目拆迁工作,拆迁范围东至航天部二院西围墙,南至北京惯导测试中心北墙,西至玉泉路,北至金沟河路。拆迁实施单位为厚德行公司和远大万贤公司。我宅院在该拆迁范围之内,现尚未签订补偿协议。2017820日,恒盛公司、厚德行公司、远大万贤公司组织工作人员驾驶挖掘机,将我院落南房南侧的洗澡棚及车棚强行损毁。915日,恒盛公司、厚德行公司、远大万贤公司数十名工作人员将我及其家人堵在门口,强行破坏我家摄像头后,拆除其南房一面墙体、门窗,剩余部分处于随时都会倒塌的状态,导致房屋完全无法使用。1112日上午,恒盛公司、厚德行公司、远大万贤公司又组织若干工作人员将我北房北侧三间房屋全部强制拆除。恒盛公司、厚德行公司、远大万贤公司采取的强拆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财产权,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恒盛公司、厚德行公司、远大万贤公司应将其拆毁的我房屋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为此,我特依据《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维护我合法权益。

远大万贤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将此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如下:我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综上,我公司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我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傅某主张恒盛公司、厚德行公司、远大万贤公司将其所有的宅院强行拆除,侵犯其物权,涉案宅院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远大万贤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远大万贤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 铸
审 判 员   梁 珊
审 判 员   徐 斌

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