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源恒科蓄热电暖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华源恒科蓄热电暖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2民终103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源恒科蓄热电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一村村委会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薛丽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志,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已死亡)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源恒科蓄热电暖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6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二审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于2017年3月17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一审对此未予查明并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66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9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施 忆
审 判 员  宋 光
审 判 员  任淳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科
书 记 员  韩京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