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源恒科蓄热电暖气有限公司

某某顺与北京华源恒科蓄热电暖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4326号 原告:**顺,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华源恒科蓄热电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口子村东1号院21号楼3层101。 法定代表人:**和,经理。 原告**顺与被告北京华源恒科蓄热电暖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接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且不交纳诉讼费用。鉴于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卢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