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源恒科蓄热电暖气有限公司

深圳市热客派尔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3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热客派尔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道凤凰兴业三路3号美盈(凤凰)智汇创新园研发楼1栋5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源恒科蓄热电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口子村东1号院21号楼3层101。 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热客派尔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源恒科蓄热电暖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20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热客派尔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其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深圳市热客派尔热力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 琳 审判员 黄 粲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徐 曼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