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源恒科蓄热电暖气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华源恒科蓄热电暖气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9351号 原告:***,女,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源恒科蓄热电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口子村东1号院21号楼3层101。 法定代表人:**和,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华源恒科蓄热电暖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北京华源恒科蓄热电暖气有限公司名下19312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及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北京华源恒科蓄热电暖气有限公司名下19312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