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终5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38栋北侧1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牛道香,总经理。
上诉人**与上诉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12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7月5日、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2.5元(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立新
审判员 姚红
审判员 邾映映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甄乾龙
书记员 苑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