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1019号
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对上诉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21)京01民终101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民终1019号民事判决书中“审判员 吴博文”补正为“审判员 王丽蕊”。
审 判 长 赵 悦
审 判 员 刘 芳
审 判 员 王丽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韦盛轲
书 记 员 王晓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