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旭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7民初10979号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38栋北侧1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牛道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思翔,北京厚大合川(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现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未交纳)。
审判员  赵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