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3民初134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7日,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被告:沧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史本训,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义峰诉被告河北洋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9日以双方庭下由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倪磊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