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鼎执字第1860-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桐城街道太姥大道316号,组织机构代码15751731-5。
法定代表人林加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华成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温州园文渡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赵万欣,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万欣,男,1958年8月8日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林小龙,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万欣、林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游绍平
审判员 张利群
审判员 周冬冬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双娅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