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1)闽0921行赔初2号
原告福建省**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太姥山大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丁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剑锋,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经鼎,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市玉龙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郑兴邦,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认为本案在另案审理结果出来后再行起诉更为合适,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梦静
人民陪审员 曾凤杰
人民陪审员 胡焕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芃根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