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26执异7号

异议人: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太姥大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丁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澄。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收到异议人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材料。异议人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称:1、请求撤销本院(2014)柘执行字第2号执行案件中在未制定分配方案的情况下,违法直接将执行款私自分配的错误执行行为;2、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分配方案,并依法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事实与理由: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依法受让享有对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债权,其受让债权在2014年、2015年已由福鼎市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院在(2014)柘执行字第2号执行案件中分配的执行款系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从执行另案被执行人福建省创恒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所得,并由福鼎市人民法院移交本院,同时,福鼎市人民法院在移交该部分执行款时,也向本院送达了案号为(2019)闽0982执恢485号的《参与分配函》,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复函认为,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不得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对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所分配得福建省创恒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海域使用权实物资产拍卖款不适用参与分配。此后,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关于被执行人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系列案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仅送达了本院的申请执行人,未送达给包括异议人福建省福鼎市人,在本院的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伯特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后,本院召集本院立案执行的相关申请执行人进行私下协商,达成协议。异议人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认为本院的上述执行行为违反了执行分配秩序,损害其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中,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系针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该异议指向的执行款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后已全部分配给相关申请执行人,异议人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却在此之后提起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执行异议案件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异议人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许启炜

审 判 员 薛为民

审 判 员 蔡 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郑秋菊

书 记 员 张 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