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82执1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大道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17315D。
法定代表人:丁予。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闽0982民初1354号法律文书,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将***占用的福鼎市梅湾X号楼X室公共租赁住房腾空,返还给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同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租金4087元、滞纳金466元及自2019年10月29日起的租金按最高年租金6880元的3倍计算至实际腾退归还房屋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290.63元,用于抵扣本案及(2018)闽0982执55号案件执行费、诉讼费。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居住福鼎市梅湾X号楼X室进行现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对被执行人***罚款5000元。2021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21)闽0982刑初56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五、截至2022年3月4日,福鼎市梅湾X号楼X室公共租赁住房已腾空,并返还给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4日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怀志
审判员  魏凌霜
审判员  林双娅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朱惠芳
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