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82民初2009号
原告: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大道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17315D。
法定代表人:丁予,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锋,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宇,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显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汪丹丹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
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