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纸业(福建)有限公司、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982执恢2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桐城街道太姥大道**,组织机构代码157517315-5。
法定代表人:丁予,董事长。
被执行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鼎市潋城**工业园区织机构代码79395036-1。
法定代表人:谢忠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陈建伟的申请,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闽09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纸业(福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闽09破1号之一决定书指定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担任**纸业(福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双娅
审判员  魏凌霜
审判员  夏金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丽玲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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