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起、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82执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大道316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17315D。
法定代表人:丁予,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起,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73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起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并向**起所在居委会调查其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许婷婷
审判员 林双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舒琦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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