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与柳州市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202民初622号
原告: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住所地:柳州市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齐,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1号之一中房·文化产业大厦写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与被告柳州市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负担。
审判员*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