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024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广西柳州市东环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森,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中,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泰吉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德保县马隘镇。
法定代表人***。
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与广西泰吉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德保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4民初11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泰吉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技术服务费700万元及利息286.2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820元,申请执行费76700元。本院依法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因无人签收退回本院。后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的公司中无人办公及居住。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广西泰吉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约为1001.982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报告的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泰吉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桂1024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