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203执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新宇新城**2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住所,住所:广西柳州市东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柳州市华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广西柳州市公园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西建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柳州市华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柳州市华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柳州市华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6993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