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市开发区鑫鑫砂石厂、贵州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02执680-2号
申请执行人:安顺市开发区鑫鑫砂石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90MA6GQ5FY11。
住所地:安顺市经济开发区西花村。
经营者:张克红,男,1968年1月18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陈跃,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7366348234。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龙坪镇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罗德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民初631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安顺市开发区鑫鑫砂石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1、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1346002.9元;2、立即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134600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从2018年2月17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8日止;从2020年1月9日起以实际未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计付利息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57元和申请执行费。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本院调查核实,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工商行政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1)对被执行人银行资金往来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予以额度冻结(均系轮候冻结),期限1年;
(2)对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城镇房产信息;
3、对被执行人启动传统查控,查询情况如下:
(1)经向安顺市房屋产权管理处、安顺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安顺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交易信息,无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势登记信息;
(2)经委托黔南州罗甸县人民法院协助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在注册地没有财产信息;
4、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已依法裁定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顺市西秀区沿线两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尚未结的工程款人民币7000000元。
申请人在本次执行中债权未得受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黔0402执6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王 辉
审判员 张树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丹丹
书记员腾小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