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28执829号(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
法定代表人:罗德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声旗,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正峰,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人,住重庆市渝**,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省罗甸元创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
法定代表人:薛红伍,系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甸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8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贵州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省罗甸元创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州省罗甸元创天然气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州省罗甸元创天然气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州省罗甸元创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瑞波
审判员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饶茜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