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28执829号之二(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
法定代表人罗德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声旗,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正峰,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人,住重庆市渝**,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省罗甸元创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
法定代表人薛红伍,系该公司总经理。
贵州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罗甸元创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28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省罗甸元创天然气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贵州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本案,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2728执8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冉瑞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饶茜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