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都泰鑫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2民初1548号
原告:贵州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商业街安邦华城一期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7366348234。
法定代表人:罗德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声旗,男。
被告:三***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河滨北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2057080494。
法定代表人:喻声平,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贵州荔波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樟江东路樟江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07039964。
法定代表人:喻声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荔波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贵州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贵州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40元,已减半收取计6770元,由贵州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汉琼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琳琳
书记员周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