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02执8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东方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团山村东侧(两屯关)砂石厂内。
法定代表人:郑君发,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勇,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罗德海,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承林。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9)黔0402民初546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东方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1.被执行人贵州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贵州东方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81963.69元和逾期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及申请执行费。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本院调查核实,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税务、不动产、车辆等部门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登记。
三、对被执行人启动传统查控,查询情况如下:
1.经向安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委托罗甸县人民法院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经委托罗甸县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所在村(居)调查,无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反馈。
四、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在安顺市西秀区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建设项目工程款,经核实,该项目尚未竣工验收,未形成正式的审计结算报告。
五、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以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予以认可;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402执8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幸玲
审判员 何 坤
审判员 张树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宏海
书记员邹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