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普定宏大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02执2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普定宏大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白岩村后头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37309126L。
法定代表人:张克红。
委托代理人:杨霞,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跃,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7366348234。
法定代表人:罗德海。
被执行人:**,女,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黔040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普定宏大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1、被执行人贵州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普定宏大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工程款人民币393206.68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贵州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普定宏大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9320.67元;3、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普定宏大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承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本院调查核实,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税务、不动产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对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往来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三、对被执行人启动传统查控,查询情况如下:
1、经向安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经委托罗甸县人民法院及至被执行人所在村(居)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中债权未受偿。
以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402执24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幸玲
审判员  罗 琴
审判员  张树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宏海
书记员邹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