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和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海南和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7民初5109号 原告:***,男,195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海南和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凤翔西路火车东站国际商业广场1号楼90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海南和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于2022年7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截止2022年7月21日,原告***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诉。故本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