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7民初5109号
原告:***,男,195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海南和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凤翔西路火车东站国际商业广场1号楼90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海南和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于2022年7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截止2022年7月21日,原告***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诉。故本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