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纪元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与***、合肥新纪元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6492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合肥新纪元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2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39928D。

法定代表人:高学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10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56829134W。

负责人:章树军,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新纪元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杨 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鲍 浩

书 记 员 屈瑞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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