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6492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合肥新纪元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2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39928D。
法定代表人:高学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10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56829134W。
负责人:章树军,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新纪元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杨 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鲍 浩
书 记 员 屈瑞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