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合肥新纪元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第二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4民初2710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潜山市彭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新纪元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金融广场B-2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3992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第二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寿春路152号平安大厦一层、二层、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1878X4。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原告***与被告合肥新纪元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第二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