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七星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河北七星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承民终字第10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原审被告河北七星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33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河北七星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围民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62.50元人民币,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裴赤博
审判员曹朴实
代理审判员应春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