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七星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七星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鼎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927号

原告:河北七星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87022237J。

法定代表人:陈泽,任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娜娜,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鼎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林西道南马东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MA08ELTD9J。

法定代表人:谢美玉,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金鼎名仕底商1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MA0A8CPQ4A。

负责人:马愫,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炜亮,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乐亭县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金融街东延富康家园A座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MA07KAEH8J。

法定代表人:高洪宝,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住所地:乐亭县金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805074808B。

负责人:李**,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泽民,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北七星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鼎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公司、乐亭县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北七星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7012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0日22时55分许,在T字型路口处,李佐金驾驶冀B×××××(冀B×××××)号车由北向东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许雷驾驶半挂车冀B×××××(冀B×××××)相撞后,造成横过道路的原告享有权利的两根电缆线损坏。该事故经迁安市交警大队认定,李佐金负主要责任,许雷负次要责任。李佐金驾驶的冀B×××××号车登记在被告鼎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许雷驾驶的冀B×××××号车登记在被告乐亭县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事故造成原告损失有:光缆、电线杆及维修费用160520元、公估费9600元,合计170120元。因被告未能赔偿原告上述损失,故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七星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为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适格主体且被告提出反驳,故原告河北七星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七星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1元,退还给原告河北七星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向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文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