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盛源钻探有限公司

某某和与河北鑫盛源钻探有限公司、某某元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6民初1733号

原告:**和,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辉萍,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鑫盛源钻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北方工业园区迎宾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西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燕,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西二环南路**冀源汽配城******

法定代表人:马立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和与被告河北鑫盛源钻探有限公司、***元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丽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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