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6民初838号
原告:**和,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辉萍,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鑫盛源钻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园区迎宾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杨西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山、罗红红,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元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02号。
原告**和与被告河北鑫盛源钻探有限公司、***元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书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翟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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