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96民终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鑫盛源钻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北方工业园区迎宾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新县恒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温泉花园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鑫盛源钻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新县恒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物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2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地热井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恒达物业主张案涉地热井是由于鑫盛源公司钻井施工产生的质量问题;鑫盛源公司主张工程竣工验收达到了合同的指标要求,后产生质量问题,是由于恒达物业违规操作所致。双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无法达成一致,故需进一步明确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2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鑫盛源钻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 菡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