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5民初3942号
申请人***,女,1973年5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河南省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与文明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9523284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河南省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农行账号:16×××96),并以其所有的雅阁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豫Q×××××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农行账号:16×××96);
二、查封申请人***用作担保的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豫Q×××××。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