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郭小玲、河南省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民终2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小玲,女,汉族,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邦俊,河南博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与文明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朱红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宇,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新建,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上诉人郭小玲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恒公司)及陈新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5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5民初1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小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光明
审判员  贾保山
审判员  袁玉慧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