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赣榆瑞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120连云港赣榆瑞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财保120号

申请人:连云港赣榆瑞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仲庄村。

法定代表人:宋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智,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南关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经理。

申请人连云港赣榆瑞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赣榆支行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140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赣榆支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账号为320xxxxxx5567)。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赣榆瑞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陆 帆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文兰

书 记 员  郑智仁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