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财保120号之一
申请人:连云港赣榆瑞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仲庄村。
法定代表人:宋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智,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南关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苏0707财保1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赣榆支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账号为320XXXXXX5567)。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连云港赣榆瑞达地基3207××××5567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解除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赣榆支行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账号为320XXXXXX5567)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陆 帆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文兰
书 记 员 郑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