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赣榆瑞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连溧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罗阳分公司与江苏欧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殴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赣商初字第00280-3号
原告连云港市连溧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罗阳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大沙村青罗公路南侧。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欧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经济开发区振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赣榆县瑞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王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原告连云港市连溧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罗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苏殴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经济开发区振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赣榆县瑞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王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连溧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罗阳分公司与被告江苏殴野欧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赣榆县瑞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连溧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罗阳分公司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殴野欧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赣榆县瑞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赣榆县瑞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连溧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罗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云港市连溧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罗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殴野欧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赣榆县瑞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赣榆县瑞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45元,减半收取3673元,由原告连云港市连溧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罗阳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