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实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铁岭中美平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实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224民初2183号
原告:铁岭中美平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昌图县平安堡乡太平庄。
法定代表人:马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凤忠,系辽宁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实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068。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东,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中美平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实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实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铁岭中美平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实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冮雪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