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实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实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7101民初13号

原告:***,男,1955年5月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辽宁实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C06B。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东,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实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1元,减半收取计5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惟一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若冰

书记员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