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1民初5674号
原告: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研创园团结路99号孵鹰大厦C座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36号时代方舟2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在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路9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魏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