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冀0102民初4630号
原告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万方公司)与被告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万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麟、王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华设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受理了原告南京华设公司诉被告河北万方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166600元。万方公司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一审、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至今,该案尚未作出生效判决。本案中,原告河北万方公司以多支付被告南京华设公司货款640490元为由,主张被告予以退还。针对同一合同纠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河北万方公司应依法向该法院提起反诉。故原告河北万方公司的起诉,不当,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原告南京华设公司诉被告河北万方公司、河北省双桥区地方税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南京华设公司主张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166600元。该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8)苏0111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河北万方公司给付原告南京华设公司货款1424000元。被告万方公司依法提出上诉。
驳回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立新 人民陪审员  党红华 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
代书 记员  刘丛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