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02民初2591号
原告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5元,减半收取5102.5元,由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立新
书记员 刘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