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华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联通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03财保207号
申请人青岛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联通机电工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5万元。担保人崔延顺以青岛市李沧区晓翁村271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青岛市李沧区晓翁村271号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联通机电工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颜新
书记员  鞠晓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