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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7980号
原告:***,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唐伟强,男,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能源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漳浦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仲家骅。
被告:青岛华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青路11号2号楼1单元102户。
法定代表人:崔露露。
原告***、原告***与被告唐伟强、被告青岛能源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青岛华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于青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璐
书 记 员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