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财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郑州市大财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民初1156-1号
原告:郑州市大财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梨河镇淮河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富强,执行董事。
被告: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政府南楼。
法定代表人:董超峰,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1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尹洪卫,董事长。
原告郑州市大财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豫0184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岭南生态文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元。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故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查封措施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安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明展